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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包装用袋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实施细则

  (一)装备、工艺的实际情况;
  (二)厂级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人的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质量检测、质量控制体系;
  (五)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状况;
  (六)按抽样方法,封存15只样袋。
 第十六条 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成立复审组,对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组应吸收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和骨干制袋企业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复审工作的内容是审查初审合格材料,并现场抽查其中20—30%的企业。抽查全部合格,对该省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初审结果予以认定;抽查全部不合格,对初审结果不予认定,退回重新组织初审,两个月内另行上报;抽查部门不合格,按不合格的数量加倍抽查,除不合格者外,对合格的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对复查合格的企业由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上报国家建材局终审评定。
 第十九条 定点企业样袋的检测由中国建材科学研究院水泥包装检验中心(筹)承担。

第四章 公告与标记

 第二十条 评为定点生产的制袋企业,由国家建材局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评为定点生产的制袋企业,必须在袋上加印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制订的定点标志。

第五章 收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均应交纳申报、办公、差旅、检测、公告等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一次性交纳各项费用金额1400元,并在申请的同时,向下列银行汇付:
  单位: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邮码:北京100831)
  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西城区百万庄分理处
  账号:014—144053—08
 第二十四条 初审、复审、评定单位的费用分配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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