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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包装用袋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实施细则

  (四)应有必要另备件,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其备件应有完整台账和保管制度;
  (五)应有必要的检测仪器,如钢尺、跌落试验机等,并能定期对测量器具进行校核。
 第九条 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质量检测体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生产工序和成品都有健全的质量检查人员或机构;
  (二)有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和责任制;
  (三)关键部位如制筒、缝合、成品验收必须设专职质量检查员或验收员;
  (四)有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做到随时调整工艺技术参数,指导生产正常进行。
 第十条 企业必须配备进行正常生产的管理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必须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
  (二)熟悉本厂制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并不少于3人;
  (三)熟悉本厂产品质检、成品验收人员应不少于3%,并不少于3人;
  (四)在岗技术工人熟悉并能熟练操作生产;
  (五)工人应有定期的职工技术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培训后的人员素质应达到熟悉国标并执行国标。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制定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积极做好环境保护、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具有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条以上水泥包装用袋设施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请及考核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企业,均可按评定办法规定的申请书格式,向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建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由省级建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考核应在书面审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合格的标准是:
  (一)产品质量必须合格;
  (二)现场考核优良或合格的项数在70%以上。
  省级建材主管部门负责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统一报送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
 第十五条 现场考核的主要内容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并重点考核下列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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