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用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工程中心建设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落实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并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整,须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解决。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产业化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国家计委有权及时调整或终止工程中心的建设,并收回国家的投资。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提出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国家计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国家计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另发)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采用先建设后授牌命名的方式,即待工程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国家计委再行正式授牌命名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同时设立工程中心主任(由总经理或负责技术发展的副总经理兼任)和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工程中心主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技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领域的科技界、企业界专家组成,由工程中心董事会提名聘任。技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后可适当更换部分成员。
附件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大纲
附件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一: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500字左右)
二、项目背景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