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0日)废止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计办高技[2002]76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为推动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我们制订了《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
(2002年6月)
第一条 根据世界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长期需要出发,为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采取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方针,通过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针对产业发展的重点,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基本完成产业化开发的全部过程,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