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
 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199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发布 自1991年7月10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印刷品,系指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锌板、模型或底片,在纸张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等。
  音像制品系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幻灯片等,以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第三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予退运。
 第四条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诬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第五条 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禁止进境。
  禁止邮寄散发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
 第六条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