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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煤尘防治规定

 第十八条 对含水量有特殊要求的煤炭,在不宜采用足量喷水或注水法抑尘时,可采用干式除尘法或化学抑尘法等措施。
 第十九条 采用注水防尘技术时,应解决含水量的控制、注水深度、注水均匀性等技术问题。
 第二十条 采用封闭方法防尘,必须在装卸流程中设有铁器检测和分离装置,防止煤炭中夹带的金属损坏封闭装置和其他设备。
  封闭设施的煤炭进出口必须设置橡皮防尘帘,防止煤尘逸出。
 第二十一条 大型封闭设施中应采用有效的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中的除尘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除尘器应配有防噪声、防振动设施;
  (二)袋式除尘器中的布袋应选用疏水型滤料,防止在处理湿度大的煤尘气流时失效和损坏;
  (三)采用洗涤除尘器时,必须配有煤污水处理系统;
  (四)采用静电除尘器时,必须使用取得国家防爆许可证的静电除尘器。
 第二十二条 煤码头宜设防护林带,以降低自然气候条件对堆场和作业区起尘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有煤尘作业的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装卸工艺中的防尘对策

 第二十四条 翻车机卸煤易于控制煤尘,装卸量较大的港口可优先选用。使用翻车机应采取如下防尘措施:
  (一)翻车过程中应同时从不同部位喷水抑尘;
  (二)翻车机下部、给料机和受料皮带机均需设置封闭装置和有效的除尘设施,整个翻车机房应尽量考虑封闭或半封闭;
  (三)对翻车机房各作业面应配备清扫设施,防止二次扬尘。
 第二十五条 使用螺旋卸车方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螺旋卸车机可用建筑物予以封闭或半封闭,以减少邻近作业场所的污染。但必须采取相应的除尘措施,控制机房内的煤尘浓度;
  (二)卸煤过程中应采用喷水等方式抑尘。
 第二十六条 现有链斗式卸车机易扬尘,应增加防尘除尘措施,采用新式链斗卸车机应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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