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培训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培训中心主任按照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中心的思想、行政、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培训中心应配备具有较高素质的教学管理人员和与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教师,并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各类人员比例要合理,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一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计划生育事业,了解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既会教书、又会育人的师资队伍。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优化教育培训环境,建立良好的学风和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教学、教务、考绩、学籍等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做好培训效果的追踪调查与检查评估。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建立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干部培训档案,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干部资料。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举办的某些培训班,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收取学杂费,所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教育培训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核拨。要根据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安排相应的经费,以保证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设备、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接受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的设备和物资,要遵守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建立设备档案,登记造册,健全出入库和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对培训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充分发挥现有设备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