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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1991年6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教学质量,适应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中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是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其业务工作接受省(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接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教育司的检查评估。
 第三条 培训中心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持国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干部培训工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服务。
 第四条 根据成人、在职、定向教育的特点,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折原则,以岗位培训为主,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培训,提高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素质。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培训中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计划生育干部进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行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及计划生育医学等专业知识教育,使各级计划生育干部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培训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对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级干部的岗位培训及多种形式的短期培训;
  2.指导地(市)、县培训基地的培训业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3.组织编写适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各类短训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讲义和教材;
  4.负责地(市)、县师资培训,开展教学研究,总结交流办学经验;
  5.落实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项目的有关活动;
  6.完成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根据培训中心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编制。一般可设办公室、教务科、总务科等部门。也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教研室或学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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