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联合审计办法
(1991年6月13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审计署一九九一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的通知》(审指发[1991]14号)精神,结合我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审计署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二日发出的《关于划定驻轻工业部审计局审计范围的通知》(审综字[1989]333号)规定的在京企事业单位为实行联合审计对象(见附表)。
第三条 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人员都应参加联合审计工作(以下简称联审)。被驻部审计局聘请的特约审计员为联审的骨干力量;对尚待配备审计人员的单位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指定一名业务能力较强的财会人员参加联审,以组成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网络。
第四条 联审人员在审计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联审对象和联审项目的确定,由驻部审计局依据审计工作计划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区别轻重缓急进行审计立项,并填制“审计事项交办单”。
第六条 在联审项目实施前,驻部审计局依据审计项目的要求和参考联审人员的情况,合理地编配联审小组,确定联审小组负责人与主审人员。
第七条 联审小组根据驻部审计局的“审计事项交办单”做好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
1、联审小组在审计前10-15天代表驻部审计局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自查提纲,通知被审单位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
2、联审小组需请被审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介绍本单位有关情况及所享受的特殊扶持政策和规定,并查阅有关部门审批的正式文件与证照;
3、联审小组在了解和熟悉被审单位的一些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拟定联审工作方案。
第八条 联审小组根据联审工作方案,按照轻工业审计工作程序,依法对被审单位进行联审。
1、联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财产、资金、主要财务经济技术指标、机构、人员、内部控制与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填写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