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少记少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减)记“专项应交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企业少记少交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补交时,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工资基金”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二、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亏损补贴的:
1.企业虚报亏损,骗取国家亏损补贴。属于本年度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调整成本、利润外,还应按核实数额,退回多记多收的国家财政补贴,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退回多收的财政补贴,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以前年度虚报的亏损,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同时,多计多收的财政补贴,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退回时,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多收的国家财政拨款,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专用拨款已经使用的,应用专用基金抵补,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三、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提高(或降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不按规定摊提各种费用,造成成本不实、虚增利润或虚盈实亏的:
1、属于本年度的,应调整有关成本、费用。调减成本、费用的,借(减或增)记“专用基金”、“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工资基金”等科目,贷(减或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遇”、“企业管理费”“销售”等科目;调增成本、费用的,作相反分录。
调增或调减的生产费用,记入或冲减当期有关生产费用科目,并根据在产品、完工产品和已销产品应分摊的份额,分别转入“产成品”、“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工厂成本)”“发出商品”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销售利润、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
2、属于以前年度的,一律作为上年利润调整处理。调增利润,借(减)记“专用基金”“预提费用”等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同时,计算出企业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企业少留的利润,亏损企业计算出多计的应弥补亏损,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或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专用基金”“应弥补亏损”等科目。调减利润的,作相反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