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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上述各项多记多交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2.属于以前年度的少记少交应当上交国家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
  (1)少记少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自用盐、自用油以及购入未税盐、未税油改变用途而少记少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或减)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企业相应计算出实际多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包括承包补交或退库利润,下同)和企业多留的利润,以及亏损企业少记的应弥补亏损,借(减或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专用基金”“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
  (2)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科目;同时企业应计算出多留的利润,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
  (3)少记少交的各种应交提价、加价收入,属于已经入帐的,应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属于尚未入帐的,应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上述各项多记多交的税金、利润和其他收入,作相反分录。
  企业交纳这些税金、利润和其他收入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3.企业擅自以应交纳的税金归还贷款,应按核实数额计算应补交的税款,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违反国家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应按核实数额,属于本年度的,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或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属于以前年度的,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同时,计算出企业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以及企业少留的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专用基金”科目。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上交的税金、利润、加价收入转入企业专用基金的,应借(减)记“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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