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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91)财会字第023号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有关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使企业少交税金:
  1.属于本年度少记少交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的:
  (1)少记少交的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2)少记少交的增值税,借(减)记“待扣税金”“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3)少记少交的资源税,借(减)记“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4)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5)少记少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6)少记少交的印花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或“待摊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7)企业自用盐、自用油以及购入未税盐、未税油改变用途而少记少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8)少记少交的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科目;
  (9)应当上交财政的各项提价、加价收入,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提价、加价收入,未列作销售收入的,应先补记销售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该项收入应补交的税金和利润,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企业交纳这些税金、利润、收入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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