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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的补充通知
 (91)财外字第661号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实业公司、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我部(89)财外字第901号文第二条规定,凡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本身的外汇利润应按季向中国银行结汇。经商中国银行同意,现将具体办法补充如下:
 一、凡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均应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上缴财政外汇专项帐户”。有关上缴利润应在每年6月和12月份两次折成美元转入该户。
 二、上述专项帐户的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办理结汇。各金融企业凭中国银行结汇水单向财政部申请外汇额度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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