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新房新制度。为了使新建住房不再进入旧的住房体制,有利于今后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实行新房新租、先卖后租、优先出售或出租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等办法。凡住房迁出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不包括互换房),应视同新建公有住房,实行新制度。
四、住房建设应推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投资体制,积极组织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大力发展经济实用的商品住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用地、规划、计划、材料、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个人自建住房,要加强规划和用地管理。严禁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各城镇的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都应结合住房制度改革进行。
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住房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住房资金的转化,建立住房基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一律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其使用权不变,作为单位的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六、发展住房金融业务。开展个人购房建房储蓄和贷款业务,实行抵押信贷购房制度,从存贷利率和还款期限等方面鼓励职工个人购房和参加有组织的建房。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统一管理,搞好治理整顿,认真查处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的各种非法活动。各城镇的公有和私有住房的出售,须经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五年后允许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所得,按国家、集体、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八、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办法和实施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市、县工作的(含离退休职工),其所在单位一律按照职工住房所在市、县的房改办法办理。
九、军队的住房制度改革,原则上应与地方同步进行。要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军队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经中央军委批准后实行。
十、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精心组织,缜密安排,要广泛听取群众对房改方案、政策、措施的意见,集思广益,在实施中及时协调解决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