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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
  (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第十条 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中国盐政检查证》;
  (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承担错误查处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盐业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盐业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查处盐业违法行为时,独立行使盐政执法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章 盐业违法案件及其管辖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盐业违法行为之一,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构成盐业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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