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1991年6月6日轻工业部令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盐业管理条例》贯彻施行,加强盐业行政执法(简称盐政执法,下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维护盐业部门、盐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简称盐政执法机构,下同)及执法人员,从事盐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盐政执法,是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
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 盐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盐业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盐政执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盐政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大重点盐区(包括产区和销区)、盐业企业设立盐政执法机构。
第八条 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盐政业务,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盐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