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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1991年6月5日 高检发民字<1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颁布施行。民事诉讼法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补充和修改,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规定了抗诉的具体程序。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又一新的任务。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实施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工作,切实依法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做好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正式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是与检察工作的宗旨相一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好这一职责,对于保证国家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院要认真组织干警学习民事诉讼法,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严格执法的自觉性。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下力气抓好民事诉讼法实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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