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期刊实施具体领导和管理,负责审核期刊的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并对技术保密进行审查,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编辑部门包括工作实体编辑部和根据需要组织的编辑委员会。编辑部应按办刊条件组建;编委会可根据需要,由主办单位聘请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编辑部门应负责拟订编辑方针、报道计划、选题范围以及审定稿等项工作。
编辑部应当贯彻办刊方针,保证不断提高期刊质量,争取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并与作者、译者、审者、读者密切联系,收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基础,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当聘用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编辑人员应当具有大专毕业或相当于大专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熟悉科技语言、科技编辑、校对、处版业务,有一定写作能力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的计量单位,使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刊登广告应当结合本刊业务,并要控制一定数量,每期所占版面不得超过总页码的10%。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稿酬标准应按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认真贯彻国家科技出版方针政策,办刊质量高,效率显著的编辑部,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科委会同新闻出版署和有关期刊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检查、停刊整顿和撤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期刊经商标注册的刊名(含标识),以及所涉及的原作品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刊,凡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九条规定申请报批,并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