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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主管部门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
  全国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
  地方性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
 第七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正式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出版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二)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三)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并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
  (四)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九条 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
  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当报国家科委核准。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的(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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