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一、单位必须在努力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身的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开展有偿服务,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
  三、单位正常业务收入应逐步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进行统一核算。单位的收入应按一定比例或数额上交其主管部门,纳入预算,抵顶预算支出。上交部分只能用于发展事业,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行政性支出。上交的具体比例和数额,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对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标准的收入项目,可制定该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物价管理审批权限报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收入的分类
  收入指按事业性质管理的各级各类单位所组织的收入,包括:
  1、广告收入: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广告收入。
  2、出版发行收入:指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的出版、发行(销售)收入等。
  3、节目交换、销售收入:指单位之间进行节目交换收入以及出口、销售节目的收入等。
  4、音像制品出租收入:指对外出租音像制品所取得的收入等。
  5、劳务收入:指对外提供劳务的收入,包括接待国外和国内其他单位的摄制组(队)收入等。
  6、合作、合拍收入:指与国外和内办其他单位合办节目、合作拍摄电视剧对方的投资等。
  7、赞助收入:指国外和国内其他单位支持制作节目的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款项,包括实物折价收入等。
  8、勘察设计收入:指广播电视系统所属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收入等。
  9、咨询服务收入:指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办培训班收入等。
  10、设备租赁收入:指出租闲置不用的设备、场地和设施等取得的收入。
  11、经营联营、合资、合作分成收入:指与国外和国内其它单位联营、合资和合作等取得的分成收入。
  12、下级单位上交收入:指下属单位上交的收入。
  13、其他收入:指以上各项不包括的收入。
  第二十条 单位所收实物折算记帐后,全部登记造册,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上述收入必须使用财税部门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和销售发票。
  第二十三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收入票据的管理制度。对于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等收入票据要建立严格的编号、保管、领发、登记、销号和检查制度,作废的收据要全份保存注销。遗失票据,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是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