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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以股份形式转让是否视为房产交易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以股份形式转让是否视为房产交易的复函
 (1991年6月1日 建设部建房字第358号文发)


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厦房产字(1991)第059号《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股份转让是否视为房产交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以自有的房产作价,作为投资与外商或内地企业合资经营,房产已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是房产所有人将房产权利有偿转让给合资企业的行为。当事人应按房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并作产权变更登记。
  二、合资企业的房产,若作价以股份的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方,由他方支付价金,房产权属发生转移后,则当事人应按房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并作产权变更登记。此条规定也适用于其它所有制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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