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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1991年5月30日海关总署、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发布 署监二〔1991〕149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物品的监管,照顾其学习、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居民学生”系指在我境内正规大学(学院)注册以学习、进修为目的,在校时间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长期居留证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携运进境行李物品应以其在境内居留期间学习、生活必需用品为限。其中属《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第一类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放行;第三、四类物品(摩托车除外),如确属学习、生活所必需,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征税放行;第五类物品和中档次的收录音机、照相机,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每一品种免税放行一件。
  学生每次进境携带第二类物品,香烟限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限2瓶(不超过1.5升)。
  学生一律不准运进小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学生携运自用物品进境,应在办妥长期居留证件后一个月内,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一式四联向其第一就读校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学生在华学习期间仅限申请一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连同其本人最近一次进境时经进境地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合并计算。
  学生提交申请时,应同时出示本人长期居留证件、身份证件和年在第一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三),以及最近一次入境时填写的申报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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