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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失效]

  第三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三十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由著作权人承担出版经费的,不适用著作权法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三十一条所称的图书脱销。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四十四条 著作权法三十六条第(一)、(二)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
  著作权法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表演者获得报酬权利的保护期,分别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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