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接收应届各类毕业生、军转干部由人事教育司实行计划管理,在署人事教育司下达的计划指标内进行接收工作。
第五章 专业干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干部的评聘按下述分工建立评审组织:
1、在署党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署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组织全署职改工作的开展。各单位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职改工作的进行。其成员名单报署备案。
2、署设立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司局级单位设立专业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处级单位设立专业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署授权,有的单位可评审高级专业职务。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成立须报署审批,其中,二级单位的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报署审批。署下达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各单位不得超过岗位数额聘任。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审批权限:
1、司局级单位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职务聘任的审批:处级单位负责初级单位专业职务聘任的审批;司局级单位的副高级专业职务和处级单位的中级专业职务,报署备案;司局级单位的正高级专业职务、处级单位的副高级专业职务由署审批同意后,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
2、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单位行政领导聘任,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由署聘任,其中,二级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由主管单位聘任。
第三十条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及提高退休费比例,需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专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离退休制度。凡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报署备案。
2、对少数符合国发(1983)141号文规定的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需在单位专业指标限额内,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署审批。
3、对少数符合国发(1986)26号文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提出,报署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