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副处级干部任免,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考核,提交主管部门工作的副署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署长审批,党组成员阅知。
3、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任免,由所在司(室)负责考核,人事教育司审批。
第二十条 直属单位干部任免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新闻出版报社社长、总编辑为中央宣传部管理的干部、由新闻出版署协助中宣部管理。
2、其他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正、副局级干部,二级单位党政正职干部为署党组管理的干部,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考核,办理任免手续(附署管干部职务名称表)。
3、直属单位助理、人事处长、由本单位负责考核任免,在办理正式手续前,先征求署人事教育司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按
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单位上述干部的任免按企业法有关规定执行。
4、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各单位在干部职数限额内审批,报署备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单位审批前,需征求署人事教育司的意见:
(1)属于越级提拨的;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拨的。
如无上述情况的中层干部任免,要及时向人事教育司备案,人事教育司在10日内予以答复后(超过10日者视为同意),方可正式宣布任免决定。备案材料包括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察材料。
第二十一条 干部在任职期间,因身体状况不佳,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般应予免职。
第二十二条 任命干部要严格按组织程序办事。坚持按中发(1986)4号文件和中组发(1986)3号文件精神执行,即:选拨任用领导干部,要经人事部门考察,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决定;不能没有听取考核情况,就由个别领导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任命决定,也不能以传阅圈批的办法代替集体讨论。
第二十三条 干部调配工作,要严格执行人事部规定的回避原则。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不能调入同一单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直属单位调配、离退休等管理权限与干部任免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计划管理。干部指标应与工人指标分开,由人事教育司统一管理。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从社会上和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吸收录用,各事业单位必须经署人事教育司批准,署机关须经署领导批准,在吸收录用干部指标内进行。没有指标的,一律不得吸收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