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临时性机构的设置。属于职能部门的任务,应由有关部门办理,需协调的工作,可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解决,确需设立不增加编制的临时性机构,任务完成后,应随即撤销。
第十四条 全国性的协会,学会等社团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需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提出报告,由署人事教育司商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署审批。
第三章 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第十五条 署机关领导干部职数按下例规定配备:
1、司(室)的领导干部职数,一般配备正职一名,副职一名。任务较重、人员较多的司(室)、经党组批准,可增设副职一名,具体职数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总职数内确定。
2、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关于署机关处级领导职务任命的暂行规定》([90]新人干字第140号)执行。
第十六条 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下例规定确定:
1、领导班子职数,由署根据各单位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具体核定。一般3—5人;工作任务较重的最多不超过7人。
2、处级干部职数,由署核定限额,编制在5人以下的处(室)配备一职;6—15人的处室配被二职;16人以上的可配备三职。原则上处级干部与一般干部的比例平均不超过1:4。高等院校系(所)级干部按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规定配备。
3、科级干部职数,各单位可按照劳人干(86)50号文件规定,自行掌握,凡是设科的处级单位和部门不设正、副主任科员。
4、党委、纪委、团委、工会的干部,按中央组织部的规定配备,署在核定上述部门领导干部职数时按规定列入单位干部职数总额内。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在署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自行设立领导职务和增加领导职数。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领导职数按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 署机关干部任免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关正、副、司级和正处级干部,由党组管理,人事教育司负责考核,办理任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