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机构编制、
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5月29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一章 机构编制、干部管理的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署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完善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委的要求,结合我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明确职责,减少层次,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机构序列和已确定的编制数额,确定机构级别,规定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条 机构编制工作,应根据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及时对机构编制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干部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六条 干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加强干部队伍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干部队伍的增长。
第八条 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机构编制的管理
第九条 署机关司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设置;处级机构的设置、调整和编制的增减,由署人事教育司审核,署党组审批。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中层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各单位的机构限额由署核定。限额内的中层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可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报署备案,如超出限额设置机构,必须经署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由署核定,报请人事部批准。在核定各单位编制总数的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干部和工人岗位的规定以及各单位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划分干部、工人编制。
第十二条 应充分发挥已有行政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作用,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机构,提高机构规格;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