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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总发字(91)第8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财政厅(局):
  现将《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财政部(72)财基字第183号文《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和(79)财基字第155号《关于修订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管理,调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工业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生产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产生的营业性收入等;
  四、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贷款转存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应从建设项目投资中解决。
  试生产期间基本建设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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