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事诉讼法的通知
(1991年5月24日 法(办)发<19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它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并在全面总结
民事诉讼法(试行)九年来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后,加强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强化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增强了人民法院的职责。正确贯彻执行
民事诉讼法,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海事案件,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
民事诉讼法。在学习时,应当着重理解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并逐章、逐节、逐条地学好具体条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学习,努力提高全体干警对
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适用水平。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对
民事诉讼法的宣传活动。要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宣传,并结合审判工作,进一步搞好公开审判,以案讲法,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
民事诉讼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宣传
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