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 财税字[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