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民航总局每年对全面实现行业安全目标的航空企事业单位,评选出4个最佳单位,分别授予航空安全“金鹏杯”(年飞行15万小时以上的运输航空企业)、“金鹰杯”(年飞行5~15万小时的运输航空企业)、“金雁杯”(年飞行5万小时以下的运输航空企业)和“金鸥杯”(通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此奖杯为流动奖杯,获此荣誉单位的名称将镌刻在奖杯上。连续获此荣誉3次,将颁发一座永久性奖杯。
第七条 飞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1、安全飞行12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铜质奖章;
2、安全飞行15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银质奖章;
3、安全飞行18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金质奖章;(驾驶员机长时间不得少于1/2;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报务员教员时间不得少于1/2。)
4、安全飞行22000小时的驾驶员,授予功勋飞行员奖章和荣誉称号。
飞行人员每发生1起飞行事故征候扣除1000小时,发生飞行事故飞行小时从零开始计算。
安全飞行奖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安全飞行奖章获得者均获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航空公司、飞行学院自行确定和发放。
第八条 对保证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地面安全有突出贡献的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和其他保障人员,每5年评比一次(获奖人员不超过该专业人员总数的5%),分别给予奖励,并授予保证安全奖章。
保证航空安全奖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奖章获得者均获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和发放,奖励条件由地区管理局制定。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凡未实现民航总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的责任单位,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将对其罚款。
1、发生特大飞行事故罚款80~100万元;
2、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罚款50~70万元;
3、发生一般飞行事故,劫机、炸机事件,特大航空地面事故罚款10~30万元;
4、没有实现行业安全目标要求的其他项目,罚款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