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惩规定》的通知
各管理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表彰先进,激发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的积极性,确保航空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民用航空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航空从业人员。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条 航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飞行学院分院及航空公司直属飞行单位,未发生重大以上等级飞行事故、特大航空地面事故及劫机、炸机事件,由各航空公司或飞行学院提出申请,民航总局将根据连续安全飞行年限、飞行小时、安全业绩,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凡全面实现民航总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的单位,民航总局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奖励。
1、对运输航空企业年运输飞行5万小时以下、通用航空企业年飞行1万小时以下,颁发1万元以下奖金;
2、对运输航空企业年运输飞行5~10万小时,通用航空企业年飞行1万小时以上,颁发1.5万元以下奖金;
3、对运输航空企业年运输飞行10~15万小时,给予通令嘉奖,并颁发2万元以下奖金;
4、对运输航空企业年运输飞行15万小时以上,给予通令嘉奖,并颁发3万元奖金;
5、对飞行学院给予通令嘉奖,并颁发2万元以下奖金;
6、对总局空管局、中航油总公司颁发1.5万元以下奖金;
7、根据飞机起降架次,对机场颁发1.5万元以下奖金;
8、对地区管理局给予通令嘉奖,并颁发3万元以下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