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庞启林在庞永红房屋近处挖井对该房造成损坏应按相邻关系原则处理的复函》

  结论意见是:造成房屋墙体开裂,地梁、屋面板、走廊板等部位变形的主要原因是房屋中间部位的地基下陷所致。该房屋现已构成危房。
  二审审理时,又邀请茂名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于1989年4月28日重新鉴定,结论意见认为:6·5洪水时庞永红屋没有进水;该屋墙体在地梁上,楼板面、转角及分接处砌墙没有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砌筑;据计算该屋的基础及基础下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强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我国现行村镇建设有关规定,无有关水井与建筑物有关距离规定,故鉴定认为:庞屋在正常使用因素影响下,能保证正常使用要求,庞启林的水井是用水泥护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能保证井壁周围土壤的稳定;家庭生活饮用水井,一次出水量有限,对地层水位变化影响不大,因此庞井在供正常饮用水的情况下不会出现泛水或涌沙现象。但庞井距河堤仅30余米,水井地层与河道地层相近,庞井的水位受河水位变化影响很大,……当河水继续上升到一定高度时,庞井就有可能出现泛水和涌沙。故鉴定意见:“6·5”洪水时,庞井大量泛水涌沙,由此引起庞屋地基急剧变化,承载力降低不一,使庞屋基础出现不均匀下沉,庞屋不能抵抗这种外因引起的过大的地基变形、墙体便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墙体薄弱部位破坏,这就是导致庞屋成为危房的直接原因。
 四、一、二审处理意见
  一审认定该屋变成危房的直接损失34031.08元(扣除可用材料部分)。事前,庞启林挖井时已经劝阻不从,洪水时,水井大量泛沙,又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该屋变成危房,庞启林应负主要责任,而庞永红发现井水泛沙时也没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应负一定责任。故判决(适用通则83条、106条、131条)责任3:7分担;由庞启林赔偿损失22686元给庞永红,三个月内清付完毕。
  二审认定,特大洪水时,庞启林采取了有效措施,庞永红也采取了积极协助措施,该屋出现裂缝与庞井有一定关系,但庞启林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双方依法分担民事责任,原审要庞启林赔偿多数不合理,应各负50%责任,适用通则132条,判决庞启林赔偿17015.54元,3个月内清付。
 五、合议庭及庭务会意见
  合议庭讨论,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危害纯属不可抗力引进,不可预见的,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7条之规定,庞启林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庞永红的诉讼请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