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内资源紧缺及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的商品除外)
3、省属综合性外贸公司,其经营商品参照第二条原则审批;
4、经贸部批准的经济特区综合性外贸公司,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参照第二条原则,审批其经营商品目录;
5、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按其企业(集团)自产的产品审批。
(三)第三类出口商品
由各类外贸企业按专业分工或产品类别分工经营。
1、专业外贸公司按专业分工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
2、行业外贸公司、工贸、农贸等公司,经营本行业或本系统生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
3、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经营本企业(集团)自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
4、综合性外贸公司按照批准范围和类别经营;
5、经贸部批准试点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只经营与其业务有关的国家或地区的第三类出口商品,但不得经营第三类计划列名商品。
(四)几点说明
1、技术进出口公司只经营技术引进项下的设备(配件)的进口和技术出口所带动的相关设备(配件)的出口业务,不直接经营其它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从事对外广告、展览业务的公司,仅经营与其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商品进出口业务;
3、对外咨询服务公司,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四、商品目录的确定
(一)对实行计划列名的商品(包括第一、二类进出口商品和第三类计划列名出口商品),经贸部将按具体商品品名审定。
(二)三类出口商品目录的确定
经贸部将按商品的类别划分为专业大类和大类下的小条目分类(详见附表二)。
1、专业公司只审定其专业大类和小条目分类;
2、综合性公司审定专业大类;
3、属公司交叉经营的商品,审定到小条目分类或具体商品品名;
4、属国家或有关部门特殊规定的商品,如高退税商品等,将按具体商品审定。
五、关于进口商品的审核
有关进口商品的审核,仍按现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办法执行。
六、在商品目录未审定之前,地方综合性公司暂不经营二类出口商品,其它各公司可暂按原定商品目录经营。
七、各单位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尽快对所属公司进行业务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初步审定并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