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范围的规范
1、经营××××商品的出口业务(如机械、电子、粮油等);
2、经营××××商品的进口业务;
3、接受委托,承办上述进出口业务的代理业务;
4、经营(××省、区、市、部门系统内)技术进出口业务:
5、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
6、承办国外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
7、承办补偿贸易业务;
8、经营对销贸易业务;
9、经营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业务;
10、经营小额边境易货贸易业务;
11、经营租赁项下的进出口业务;
12、经营转口贸易业务;
13、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广告业务;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
(二)经营范围的划分
1、外贸专业总公司、省外贸专业公司、中央各部门的综合性外贸公司、原由经贸部批准的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经济特区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国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2、省(含经济特区)属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省(特区)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代理业务;
3、省外贸公司经营本地区技术进出口业务,按照《关于审核地方外贸公司经营技术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0〕外经贸技字第47号)的规定,由省指定公司报经贸部批准经营;
4、中央部门外贸公司只经营本部门或本系统内的技术进出口业务;
5、苏东国家易货贸易业务,由经贸部批准中央和地方公司经营;
6、从事对外广告、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仅限于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公司经营,其它公司不得经营。
三、出口商品经营分工和审批原则
出口商品的经营分工以商品分类划分,按照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一)第一类出口商品
1、由指定的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
2、由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
(二)第二类出口商品
1、由各专业外贸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经营,按专业分工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2、中央行业性部门外贸公司、有关部门(含军队)综合性外贸公司,按以下原则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1)经贸部原批准经营的;
(2)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企业生产的产品;
(3)已投资生产且一九八八年以来一直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