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核各类外贸企业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经营范围的规范
  1、经营××××商品的出口业务(如机械、电子、粮油等);
  2、经营××××商品的进口业务;
  3、接受委托,承办上述进出口业务的代理业务;
  4、经营(××省、区、市、部门系统内)技术进出口业务:
  5、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
  6、承办国外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
  7、承办补偿贸易业务;
  8、经营对销贸易业务;
  9、经营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业务;
  10、经营小额边境易货贸易业务;
  11、经营租赁项下的进出口业务;
  12、经营转口贸易业务;
  13、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广告业务;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
  (二)经营范围的划分
  1、外贸专业总公司、省外贸专业公司、中央各部门的综合性外贸公司、原由经贸部批准的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经济特区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国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2、省(含经济特区)属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省(特区)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代理业务;
  3、省外贸公司经营本地区技术进出口业务,按照《关于审核地方外贸公司经营技术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0〕外经贸技字第47号)的规定,由省指定公司报经贸部批准经营;
  4、中央部门外贸公司只经营本部门或本系统内的技术进出口业务;
  5、苏东国家易货贸易业务,由经贸部批准中央和地方公司经营;
  6、从事对外广告、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仅限于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公司经营,其它公司不得经营。
 三、出口商品经营分工和审批原则
  出口商品的经营分工以商品分类划分,按照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一)第一类出口商品
  1、由指定的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
  2、由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
  (二)第二类出口商品
  1、由各专业外贸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经营,按专业分工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2、中央行业性部门外贸公司、有关部门(含军队)综合性外贸公司,按以下原则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1)经贸部原批准经营的;
  (2)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企业生产的产品;
  (3)已投资生产且一九八八年以来一直经营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