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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
 第5号


  为了使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避免过多过滥或内容重复的检查,克服主观随意性,努力纠正检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减轻企业负担,为搞活企业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关于立法与执法并重、监督与检查并举的方针,现发布《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自即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化工管理部门和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化学工业部规章,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使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范规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和促进化工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做好各项工作,从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化学工业部规章在化工行业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法,作到公正、合法、及时。
 第四条 化工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归口管理机构)是本部门法制工作专门机构或兼管机构。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专门机构或兼管机构。
 第五条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是:
  (一)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化学工业部制定、发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章;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发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要特别注意依据国家有关化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化学工业部规章开展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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