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提高(或降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不按规定摊提有关费用,多转或少转商品销售成本,造成成本不实,虚增虚减利润的,要调整成本、费用科目。属于虚增利润的,增记有关专用基金、“营业成本”科目或减记“待摊费用”科目,增记“费用”科目或减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属于虚减利润的,作相反分录。
违反规定用税前利润还贷,应按核实数额增记“专项工程”科目,减记“利润分配”科目。少记少交利润,按核实的数额,调整增加当月应交利润。虚报亏损、冒领财政补贴的,应按核实数额调整当月的补贴收入。
3.自查或被查出“小金库”资金以及支付的罚款,按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4号《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会计报表
(一)增设“工资基金表”(格式附后)。
1.本表为年度报表,由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填报,反映全年工资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
2.本表根据“工资基金”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单列项目的工资”项目(7行),指当年新增复转军人工资,新建、扩建企业增人增资和企业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减的工资等。
“转作应交纳的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项目(21行)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工资基金中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3.本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2行=3行+5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
12行=13行+21行+22行+23行
13行=14行+15行+16行+17行+18行+19行+20行
24行=1行+2行-12行
(二)修改“利润分配表”(格式附后)。
1.取消“利润分配表”第7行“还款利润提取基金”项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顺序上移。
2.在“利润分配表”的“税前扣减数”大项部分增加“4.追加对外投资利润(8行)”项目,反映联营单位用应分给本企业的利润归还了技措借款而应追加本企业投资的数额。
3.在“利润分配表”的“税前扣减数”大项部分增加“5.四技业务收入留成(9行)”项目,反映企业“四技”业务收入按规定应留给企业的部分。
4.在“利润分本表”的第28行后增加“四、税利分流企业税后归还基建借款利润(29行)”和“税利分流企业税后归还专用借款利润”(30行)项目,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按规定用所得税后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
(三)补充“资金表”和“利润表”有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