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设“税后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税后利润归还专用借款”子目,核算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包括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数额。“税利分流”试点企业以及承包企业等按规定用税后留利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直接记入“企业留利基金”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用税后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减记“基建借款”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增记“固定资金”科目(或增记“国家流动资金”科目,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增记“利润分配--税后利润归还基建借款”科目。
企业用税后利润归还专用借款,减记“专用借款”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增记“利润分配--税后利润归还专用借款”科目,减记“专项工程”科目。
“税利分流”试点企业交纳所得税后上缴的利润通过“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核算,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记入“费用--利息”科目。
4.从1990年1月1日起,各类商业企业均取消“利润分配--归还利润提取基金”子目。
(三)补充“工资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本科目除原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用于记载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计提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外,实行“总挂分提”、“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计提的工资基金及工资增长基金和从税后留利提取的奖金,均通过本科目中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子目核算。
实行“总挂分提”和“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从税后留利中计提奖金部分转作工资基金时,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减记“企业留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发放时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停止使用“企业留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子目。
(四)增设“营业外收入--大检查查出以前年度收入”子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自查和被查出的属于以前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凡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在本科目反映(增记或减记本科目),如与经营业务无关,直接调整有关专用基金科目。
2.自查或被查出属于本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应调整当年有关成本、费用、税金以及利润分配等科目。
如偷漏和越权减免税款,其少记少交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增记“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按核实数额相应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增记“利润分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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