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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八条 商业网点规划的标准、内容,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情况,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区,配置相应行业、类型、数量的商业网点,形成有特色、综合配套的商业网点群。
  第九条 城市繁华地区主要街道新建或改建楼房,其房屋临街的一层,应当规划主要用于商业网点。原规划配置不合理的地方,要统筹安排,分期分批进行调整。
  第十条 新建居民区、改造旧城区、工矿区,兴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和旅游点,均应将商业网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建设采取统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商业网点建设的设计必须经济适用,新颖美观。在内部结构、设备安装的层高等使用功能上应当符合不同行业、不同商业网点的要求,配备相适应的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补拆除的商业网点,坚持谁拆谁建、拆一还一的原则,就近复建,有条件的可先建后拆;超过应还面积部分,应优惠作价。
  第十四条 商业部门主管的商业网点建设奖金来源,可由下列渠道筹措:
  (一)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含各类商品房住宅),按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通知规定拨出百分之七左右的商业网点建设费;
  (二)地方财政安排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以及为扶持微利性、服务性待业网点建设发展而安排的贴息、低息贷款;
  (三)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和上缴的租赁费;
  (四)银行贷款;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集资。
  第十五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经营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网点,在布局上,优先解决新建居民区、城郊住宅区的商业网点。
  第十六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 各级商业网点主管机关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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