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1〕外经贸财发第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物价局(委员会),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现行的《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九八五年制订的。随着近几年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经贸系统仓库租费标准长期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外贸仓储企业的更新改造。为了增强外贸仓储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使之更好地为发展对外贸易服务,我们根据以库养库、收支平衡、略有盈余,有利于仓库的经营和自我发展的原则,以及经贸系统仓储业务的实际需要,对《办法》作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在施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反映。
附件: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贸系统仓库(包括冷库,下同)是外贸商品流通的储运基地,是我国出口创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经贸系统仓储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改善仓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速商品流转,防止积压浪费,维护存货方和保管方权益,使仓储工作更好地为发展对外贸易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贸系统仓储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凡有条件的仓库,都要建立收费制度,计算盈亏,考核经营效果。收入和支出都要有预算和决算,认真搞好财务计划管理和财务分析,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凡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贸仓库,不论是储运部门统一管理,还是各专业公司自行管理,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收费用。(费用标准详见附表一、二、三)
第四条 经贸仓储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本着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原则制订的。存货要收费,由于仓库的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各经贸仓储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改善仓储管理,搞好商品的保管养护和仓库的安全工作,提高库容利用率和设备完好率,在既定费率的基础上,努力节约各项开支,降低储存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第五条 经贸系统仓库租费标准作为国家指导价,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适当上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上浮不得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相同项目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 计费单位
第六条 仓库存货按吨收费。每张入库或出库单所列商品,吨以下取三位小数,三位以后的小数四舍五入,月末累计核算费用时,吨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