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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职工教员暂行规定

  (三)组织指导商业专门人才调查和预测,规划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审定商业职工教育通用教材,组织教材评选活动和推荐优秀教材;
  (四)组织地(市)以上商业领导干部、大中型企业经理(厂长)、党委书记以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岗位职务培训,制定规范、标准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五)组织指导商业职工教育的理论研究工作,总结交流商业职工教育经验,推动商业职工教育的发展。
 第十三条 省商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商业职工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工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商业部有关职工教育的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职工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省商业职工教育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推动执行;
  (三)规划本省商业职工教育的教材建设,承担教材编写任务,推荐适用于本地区的教材;
  (四)统筹安排商业职工的各类培训,管理所属职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本省师资培训;
  (五)为本省各级商业部门开展职工教育提供信息和咨询,组织发展联合办学,研究解决职工教育基地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检查和评估培训质量,总结推广各地的办学经验,组织开展职工教育理论的研究;
  (六)组织本省较高层次商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地(市)、县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县的商业职工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职工教育的规定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职工教育计划,并推动执行;
  (二)管理所属职工学校,组织开展协作活动,检查评估培训质量;
  (三)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组织协调推动本地区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工作;
  (四)总结推广先进企业办学经验,进行职工教育理论研究,检查所属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做好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把职工教育列入本单位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把职工教育纳入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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