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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七、收益分配管理



  (四十)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四十一)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正确地计算可分配收益总额。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总额包括:
  1.直接经营收益;
  2.农户承包上交收益;
  3.村(队)办企业上交款;
  4.对内、外投资和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
  5.有关部门拨给的可用于分配的补贴收入;
  6.其他可分配的收益。
  在收取农户承包上交收益和所属企业上交款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即不能超载农户和所属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四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可分配收益总额的分配包括:
  1.国家税金;
  2.外来投资分利;
  3.公积金;
  4.公益金;
  5.农户分配。
  由集体代交乡(镇)统筹费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其分配项目还包括统筹费。
  建立建农补农基金和以丰补歉基金的村合作经济还包括这两种基金。
  (四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在执行中应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十四)年终收益分配工作结合结束后,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收益分配报表。

八、专用基金管理



  (四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需要,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和筹集专用基金,并建立健全专用基金的管理制度。
  (四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用基金主要有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一些地区建立的建农补农基金、以丰补歉基金等。
  公积金是从收益分配中提取、收到的土地征用费和固定资产变卖时价款高于帐面净值部分等渠道形成。公积金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开展农田基本建设、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弥补固定资产损失等。
  公益金是从收益分配中提取、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的捐赠和公益福利事业的收入等渠道形成。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和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的支出、农民因公负伤、死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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