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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6.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时转作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全部定植培育费用计价。
  7.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略高于或接近饲养成本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二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查清责任,视其情节,由当事人赔偿。
  (二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提取时可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折旧率或综合折旧率计提。具体提取办法和比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如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窑、堤坝、水库、渔池等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应区别情况处理:1.需要重置更新的,应提取折旧;2.通过局部轮番修理可以达到整体更新的,可不提取折旧。
  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二十七)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支出,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分期摊销。
  (二十八)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在发包时,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和折旧费。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村合作经济组织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和折旧费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其帐面净值赔偿,损坏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要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三十)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除在会计帐上核算外,还要建立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有专人(一般为现金出纳员)管理。

五、产品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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