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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通知

 第三条 认真贯彻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的材料分开立卷的原则,准确划分两者的界限,以保证审计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完整和精炼。
  “完整”的要求是:
  (一)每一年度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所形成的审计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二)每一审计项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三)每一案卷内重要文件的各种稿本,均应收集齐全。
  “精炼”的要求是,在立卷过程中严格按文件材料保存价值决定职舍。应做到:
  (一)按职能分类,防止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混合立卷和不必要的重复立卷。
  (二)对审计证明材料,应以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为标准,区分经过核实和未经过核实、已用作依据和未用作依据,分别加以取舍;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无关或未经核实材料,均不立卷。
  (三)对各种审计文书的历次修改稿,除有重要内容的修改稿应立卷归档外,一般修改稿不必归档。

第二章 收集整理

 第五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制订该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计划,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按照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的要求,从确定审计项目开始,即应对每个审计程序上形成的文件材料,随时加以收集,并存放于事先准备好的该审计项目文件夹(袋)中,以备整理、选用。
 第七条 凡记录和反映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制件、照片、音象磁带,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是:
  (一)上级机关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和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文件。
  (二)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报告(或复审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复审意见)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摘要。
  (四)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七)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八)被审计单位关于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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