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通知
审办发〔199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档案局: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一九八六年四月制发的《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七年七月制发的《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同是废止。一九八七年六月修订的《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在未重新修订之前,仍应遵照执行。
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档案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是审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第四条 为了搞好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审计署在办公厅设档案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应设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二至三人;地(市)审计局应设专职档案人员,编制一至二人;县审计局应设一名以档案工作为主、兼其它工作的档案人员。档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档案的提供利用和统计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