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题目应紧密结合科研与预研任务,并注意论文题目难度要适中,研制周期不宜过长。
第十八条 硕士生每年学习时间一般为十个月,假期由导师与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根据不同培养阶段确定。科研工作与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硕士生的学制为二至三年;博士生的学制为三年。在职硕士生与博士生的学制可延长一年。
第四章 导师
第二十条 实行导师遴选制。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或若干专家组成的导师小组指导下进行培养。导师或导师小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导师必须遴选政治思想好,热心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人员担任;
二、硕士生的导师或导师小组组长,由学术水平较高、正在从事科学研究的副研究员以上或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三、博士生的导师由学术造诣较深、正在从事科学研究的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四、硕士生的导师由所提出,经院(局、基地)审定后报部备案,直属所直接报部备案。博士生导师须由院(局、基地)、直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经部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导师或导师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参予培养方案的制定,并依此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二、负责例题与判卷,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三、指导研究生拟订学习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编写专业课的教材,并进行讲授;
五、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外语学习;
六、确定研究生的论文题目;
七、指导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八、可参加研究生答辩,但参加答辩委员会的人数不得多于一人;
九、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制、专业的变更,应经导师同意,经院(局、基地)、直属所批准,报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院、所应当保证研究生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研究生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上课与备课时间的比例为1:5,新开课程为1:8。研究生导师或导师小组应当保证有必需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五章 学位
第二十四条 申报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应对本单位的学术水平、师资力量、科研情况、设备、办学条件和图书资料等,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原则和办法进行对照衡量,确认具备条件后,可向部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申报表格报部。部学位委员会负责初审,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列为学位授予单位及学科、专业授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