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工业部
航天科研机构学位与研究生工作规定
(1991年5月2日 航空航天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航天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科研机构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培养目标:根据航天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科学技术专门人才。基本要求是: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继承与发扬航天传统精神,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研究生毕业应达到的学术水平
(一)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硕士生)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博士生)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熟悉本专业主要的科学发展趋向;
5.掌握两门外国语,其中第一外国语要熟练掌握。
三、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三条 研究生的选拔,应广开才路,德、智、体全面衡量,优先照顾在职人员。
第四条 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在培养过程中要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独具特色,总结经验,确保质量。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由部统一规划和领导。实行部、院(局、基地)、所三级分工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招生
第六条 研究生的年度招生计划,由院(局、基地)、直属所根据需要和培养条件提出,报部审定,经国家教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可招收相应专业的研究生。无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招收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