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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特种国债实施办法

  3.按照“登记帐”交款日期及金额结出分月“收款单”签发情况,填制“一九九一年特种国债款项上划表”(以下简称“上划表”)(表式三)一式二份,请同级国库签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上报。
  (五)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下级或经办单位报来的“上划表”后,应按照“收款单”签发金额合计分地区逐笔与同级国库核对一致。同级国库上划一九九一年特种国债款合计,应与所属加本级各经办单位“收款单”签发总额一致。核对一致后,填制“汇总的上划表”一式两份,请同级国库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上报。
  (六) 地(市)级财政部门对不经地(市)级国库,直接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的,各县级经办单位经收的特种国款项,不填制“汇总的上划表”。将各县级报来的“上划表”连同本级“上划表”一并上报。
  五、“收款单”的清理销毁
  (一) “收款单”的清理
  1.清理已签发“收款单”存根。按照号码顺序50页一体成册装订,10本一捆以双十字捆扎。每捆外应贴封签,注明份数、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手人章。“收款单”存根是将来到期还本付息、单位挂失等的依据,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按期清查核对。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腐、防蛀。无保管条件的可请银行代为保管。还本付息前没有挂失等特殊情况不得拆封,以防散失。如需要查考以“登记帐”代之。
  2.检查全部剩余、作废“收款单”份数是否等于领用份数减去使用份数。剩余、作废“收款单”是否有丢失、散本、缺联情况,作废“收款单”是否加盖了作废戳记。检查无误后,按号码顺序装订捆扎。每25份一本,每10本一捆。捆外贴封签,注明份数、起止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手人章,妥善保管待缴。作废“收款单”应单独捆扎。
  (二) 收款单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填制“一九九一年特种国债收款单领、用、废、余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表式四)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作为销记“一九九一年特种国债收款单库存帐”的凭证,一份连同清理好的剩余、作废收款单一并上缴。
  (三) 各级账政部门对下级或经办单位缴来的剩余、作废“收款单”应全部拆捆复点。复点无误后,连同本级“收款单”一并按号码顺序整理捆扎,填制汇总的“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汇总的“情况表”中收款单用、废、余起止号码可不填。
  (四) “收款单”的销毁
  1.特种国债收款单的销毁权属于财政部。由财政部签发“销毁通知书”,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销毁,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自行销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财政部签发的“销毁通知书”后,即可组织办理“收款单”的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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