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关于核定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汽车编制的通知
〔91〕国管财字第089号
国务院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89〕11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88〕国管财字第222号),为了加强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汽车管理工作,统一汽车配备标准,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经研究,现对国务院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原则上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见附件)执行。
二、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核定,汽车配备、更新由全国控办审批。
三、为了准确核定汽车编制,请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建制批准文件(三定方案);
(二)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名单;
(三)离休干部人数、离休司局级以上干部名单以及老干部管理机构设置批准文件;
(四)机关生活用车配备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附:《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
为了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方针,适应机关工作的需要,对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规定如下:
一、小汽车(包括小轿车、15座以内的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
1、部级干部用车,按在职正、副部长级干部一人一辆计算配车。正部长级以上干部可配专车,副部长级干部不配专车,保证工作用车。副部长级干部离休后,应按离休干部用车的有关规定用车,不得将原用汽车作为变相专车继续使用。
2、机关其他公用车,一般按一个司局级机构一辆计算配车,对编制人数少、司局机构多的单位酌情减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