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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第十一条 机动船追越
  一机动船正从另一机动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超过该船,可能构成碰撞危险时,应当认定为追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狭窄、弯曲、滩险航段、桥梁水域和船闸引航道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二)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船必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并取得船同意后,方可以追越。
  (三)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应当避让被追越船,不得和被追越船过于逼近,禁止拦阻被追越船的船头。
  (四)被追越船听到追越船要求追越的声号后,应当按规定回答声号,表示是否同意追越。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允许时,被追越船应当同意追越船追越,并应当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第十二条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横越。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横越船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同流向的两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三)不同流向的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四)在平流区域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同为上行或者下行横越船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五)在湖泊、水库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第十三条 机动船尾随行驶
  机动船尾随行驶过,后船应当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以便前船突然发生意外时,能有充分的余地采取避免碰撞的措施。
 第十四条 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
  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在不违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绕开行驶。除在平流区域外,两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二)干流船同从支流驶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驶,干流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三)干流船同从支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两机动船在平流区域进出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第十五条 机动船在叉河口相遇
  两机动船在叉河口相遇,同一流向行驶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该他船让船;不同流向行驶时,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第十六条 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相遇
  不论本节有何规定,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相遇,机动船应当避让在航施工的工程船。
 第十七条 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
  限于吃水的海船遇有来船时,应当及早发出会船声号。除第十六条外,不论本节有何规定,来船应当尽可能让出深水航道。两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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